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也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只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3.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的保管者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者,非强制,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约定是否将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其作用主要包括: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防止挪作他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防范、减少差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