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构造
一、建筑高度的确定
1.高度控制区: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控高区:
平屋顶——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局部突出屋面的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三、其他构造要求
1.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净高不应小于2m。
2.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3.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5.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6.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当采用垂直杆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8.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9.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10.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